当前位置:首页>>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

二建,法规!100个必背知识点,都背下来你就稳了!

1、执行终结: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;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;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;④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等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;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、无收入来源的;⑥其他情形。2、仲裁制度:仲裁与诉讼互斥,只能选择一种。3、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;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

本站

1、执行终结:

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;

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;

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;

④追索赡养费、抚养费等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;

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、无收入来源的;

⑥其他情形。

2、仲裁制度:仲裁与诉讼互斥,只能选择一种。

3、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;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。

4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。

5、仲裁必须书面订立协议,口头约定无效。

6、劳动能力鉴定60天内作出,可延长30天;鉴定不服的在15天内再申请。

7、工商的停工留薪期最长24个月,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
8、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:一级伤残一次在支付27个月本人工资,二级伤残一次在支付23个月本人工资,三级伤残一次在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级90%的本人工资,二级85% 的本人工资,三级80% 的本人工资。

9、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:五级伤残一次在支付18个月本人工资,六级伤残一次在支付16个月本人工资,七级伤残一次在支付13个月本人工资,八级伤残一次在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伤,九级伤残一次在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,十级伤残一次在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。

10、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:

①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工伤事故发生时,职工为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;

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因工伤伤亡的,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;

③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伤亡的,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;

④用工单位违反法律、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,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,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;

⑤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,其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的,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;

11、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,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止。

12、提前竣工,保险责任自行终止,延长工期的,办理延期手续。

13、施工安全施工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;

14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,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。

15、事故发生后,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,然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报告。

16、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,应当及时补报;30日内伤亡人数补报;大事故7天一补报。

17、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事故组织进行调查;重大事故、较大事故、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、市级政府、县级政府调查特大事故以下的等级事故,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,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派人参加;

18、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60天报告;可延期60天、120天。

19、安全事故处理批复,15日内作出;特别重大30日内作出,可延长30天、60天。

20、不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,技术交底施工。

21、建设单位安全责任:

①办理有关批准手续;

②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、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;

③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;

④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;

⑤不得要求购买、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;

⑥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;

⑦装修工程和拆卸工程的规定15日前备案;

⑧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
22、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,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,情节严重的,吊销执业资格证书,5年内不予注册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,终身不予注册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23、编制安全施工大纲(施工);—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(施工);——监督施工企业,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(监理);—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(建设)。

24、脚手架、模板等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,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。

25、发放施工许可证时,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,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,不得颁布施工许可证。

26、申请资质所用的材料:

①资质申请表;

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
③企业章程复印件;

④企业资产证明复印件;

⑤企业主要人员证明复印件;

⑥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复印件;

⑦安全生产有关材料复印件;

⑧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;

27、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;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,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;法人代表等需要变更时,办理变更手续一个月内办理变更。

28、企业发生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等,应当重新审核。

29、责令整改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。

30、被撤回的资质企业在3个月内,向资质机关提出比原来资质低的申请。

31、撤销资质的情况:

①资质机关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取得的;

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的资格;

③违反法定程序;

④对不符合申请的企业准予的资质;

⑤依法可撤销。

32、外商投资承包范围:

①全部由外国投资、捐款、赠款的工程;

②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授予的建设项目;

③外资等于或超过50%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;

④由这个投资但是技术困难不能这个建设的。

33、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的单位。

34、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可以迫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,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。

35、禁止越级承揽工程,禁止以他人企业名义承揽工程。

36、禁止个人以个人名义用企业的资质证书、营业执照承揽工程。

37、二级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:

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②申请在两个或以上的单位注册;

③未达到继续教育;

④受到刑事处罚,尚未执行完毕;

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,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;

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;

⑦被吊销注册证书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;

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,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施工的;

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单位要求;

⑩年龄超过65岁的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;

38、注册建造师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:

①聘用单位破产;

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;

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;

④已于聘用人解除劳动关系;

⑤有效期满未延期注册;

⑥年龄超过65岁的;

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⑧导致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。

39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,不少于120课时,必修60课时,选修60课时。每增加一个专业,必修30课时,选修30课时。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,同时探索网络的方式。

40、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,且不得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,除非:

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分包或分期施工;

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;

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(含),经建设单位同意的。

41、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:

①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;

②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、执业印章;

③继续教育;

④获得劳动报酬。

42、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,必须由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。

43、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。

44、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,进行和解,提起反诉或者上诉,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;代理意见不属于证据。

45、当事人陈述: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,其主张不予支持。

46、书证:合同、票据、书信、文件等。

47、物证:物品的外形、特征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,遵循“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”原则。

48、视听资料: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;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的效力,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。

49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。

50、证人作证情形可不出庭的:

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;

②因路途超远,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;

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;

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。

51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:经人民法院通知,鉴定人拒不出庭的,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,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。

52、勘验笔录应有勘验人、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。

53、证据的保全: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,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,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裁定驳回申请;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,对情况紧急的,必须在48h内作出裁定: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

54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,申请人提供担保,不能提供担保的,裁定驳回申请;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,必须在48h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保全的,立即执行;申请人在法院采取措施后30d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,法院解除保全。

55、


返回顶部